法規名稱: 臺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申請變更許可事項,係增加挖掘面積或延長施工期間者,除因地質特殊
  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外,主管機關就第八條第一項之管理費
  用,得加二倍至五倍收取之;係減少挖掘面積或縮短施工期間者,主管
  機關就所收取之各項費用,按比例無息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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