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安全或民生需求,須緊急搶修管線或其他工程而挖掘道路者,應 先通知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並應於施工三日內,向主管機關補行申請 許可。主管機關認其申請不符合前項要件者,就第八條第一項之管理費 用,得加二倍至五倍收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