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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為勒令停工或限期回復原狀之處分者,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及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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