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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條規定所為禁止或限制挖掘道路之規定者,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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