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
  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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