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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指定路線或區域,禁止或限制道路挖掘 : 一、國家慶典節日。 二、大會議或活動期間。 三、定或已實施多種管線同時埋設之道路。 四、交通維持或公共安全維護上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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