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就道路之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得收取 一定之費用。 前項費用之收取標準及方法,依使用、挖掘道路之路段、面積及期間等 事項,由本府以辦法定之。 第一項之保證費用,主管機關於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後,無息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