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受理第七條之申請,如其他管線或工程可同時施工者,得通知 其限期申請。 未遵主管機關前項通知,於同一道路申請挖掘許可者,主管機關就第八 條第一項之管理費用,得加五倍至十倍收取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