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受理第七條之申請,如其他管線或工程可同時施工者,得通知
  其限期申請。
  未遵主管機關前項通知,於同一道路申請挖掘許可者,主管機關就第八
  條第一項之管理費用,得加五倍至十倍收取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
  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