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管理有線廣播、電視及行動電話與固
定通信網路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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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線廣播、電視及行動電話與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以下簡稱業者)向
道路管理機關申請道路挖掘埋設纜線管道,經道路管理機關評估於道
路挖掘後將嚴重影響交通及通行,而不允許其挖掘道路時,業者得依
本要點申請將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
本要點實施後辦理之道路新闢或改善工程,業者應配合埋設或預埋管
路,不得於該路段再申請暫掛雨水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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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者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提出下列文件,向暫掛路線該管鄉
(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申請:
(一)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營運許可證、交通部核
發之特許執照或建設許可證正本及影本三份;經核對影本與正本
相符後正本當場退還。
(二)審查合格後正式簽訂之契約應經當地地方法院公證、佈設路線圖
及使用雨水下水道位置圖,並須標註佈設長度。
(三)設計平面圖、斷面圖、引上管及設施物設置位置詳圖等之施工圖
說。
各公所收件後,應於十四日內會同相關單位辦理會勘審查完畢。經審
查合格者,由各公所限期通知申請之業者簽訂租賃契約,未依限期簽
約者,視同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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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經公所會同勘查,確認暫掛纜線不影響原排水功能及無妨礙清
疏工作。
(二)倒虹吸管、管徑小於一00公分之排水涵管、長度超過十二公尺
之連接管、寬度小於四十公分或深度小於六十公分之道路暨產業
道路之側溝,均不得暫掛纜線。
(三)纜線不得穿越排水排洪設施之閥門、閘門、舌閥等。
(四)暫掛纜線應佈設於側溝蓋版底廿公分內、涵管除涵管頂點兩側各
十五公分外之頂點下方管內徑百分之十五水平線以內之管壁範圍
內、箱涵在箱涵頂版底下方箱涵內淨高百分之二十水平線以內且
不得超過四十公分之側牆或頂版。
(五)每一連接管、道路暨產業道路側溝處僅允許三條纜線穿過,以先
申請者為優先。
(六)暫掛纜線佈設縱向應貼壁或沿蓋頂整齊釘掛;橫向穿越應緊貼蓋
版底,且均不得下垂。
(七)纜線除連接管外至少每五公尺或纜線轉折點處,以直徑十公釐不
銹鋼膨漲螺絲及線夾固定,固定前須使用緊線器拉緊纜線,並不
得下垂或懸空,螺絲掛點應錯開且不得影響結構體承載強度。
(八)暫掛纜線之暫掛方式應避免影響雨水下水道之清疏,如影響清疏
而因清疏工作造成暫掛纜線損壞,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賠償
。
(九)經同意暫掛之纜線,每五公尺應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
(十)暫掛路段以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核准之經營地區為限
。同一業者在同一雨水下水道僅得佈設銅纜(同軸電纜)、光纜
各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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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纜線暫掛雨水下水之租金,須於申請新增暫掛或續租時,按租用公尺
數、纜線條數及租用期間以預收方式一次繳清。租金單價纜線每條每
公尺每個月新臺幣一元,租期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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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租賃期間內,業者如欲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向各公所提出申請,
各公所於其自行拆除暫掛後,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未經申請而自
行拆除暫掛者,其已繳付之租金,不得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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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租賃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業者欲續租時,應於租
期屆滿前一個月檢附第三點第一項各款文件向該公所提出申請,公所
收件後,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程序,同意者予以續租,不同意者附具
理由通知改善或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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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內,公所得因本府及公所工程需要,於一個月前通
知並要求業者將暫掛之覽線遷移。但遇突發事故須緊急處理,得隨時
通知,業者應即配合拆遷。如業者未能配合拆遷,工程主辦單位得派
員剪除,業者應自行負擔損失,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暫掛纜線依前
項拆遷或剪除後,公所如無法提供暫掛或業者不欲繼續暫掛時,公所
應終止租賃契約並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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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纜線暫掛後,如遇本府各機關辦理道路新築、拓寬或排水下水道系統
更新改善或交通系統更新等工程,業者應依公所之通知,無條件配合
預埋管道並立即遷移纜線,同時該改善路段內之雨水下水道均禁止暫
掛,已有之租賃契約不待通知即行終止,並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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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纜線暫掛後,如遇管線單位申請齊挖時,業者應配合預埋管道。且應
於租期屆滿前遷妥,公所並即停止受理該路段內雨水下水道、連接管
、道路暨產業道路之側溝暫掛纜線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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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暫掛,由公所予以剪除,業者不得異議或
要求任何補償:
(一)未經審查同意並完成簽訂租賃契約即行卦或租賃契約已失其效
力者。
(二)暫掛位置與租賃契約所訂暫掛範圍不符者。
(三)雨水下水道內設置暫掛纜線以外之任何物品者。
(四)違反第四點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同一業者有前項各款之違規情事,一年內累計達二次或情節重大者
,公所得一年內不受理該業者於違規地點行政區之暫掛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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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業者對設置於雨水下水道之暫掛纜線等所有設施物及雨水下水道排
水情況,於每三個月應檢視一次,並攝影方法錄影存證。於每年三
六、九、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將當季之檢視成果表及前述之存證影
帶送交公所,公所並得抽查、考核。前項之檢視成果表,由本府工
務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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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公所應於每年四月卅日前,將轄區內雨水下水道現有暫掛纜線數
量、業者家數統計表送本府工務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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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使用雨水下水道暫掛之纜線因施工或維護不良,致發生災害事故,
業者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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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暫掛雨水下水道之履約保證金,依收取或金費用六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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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所收取之租金,應使用於雨水下水道之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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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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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下水道法、有線電視法、電信法、市區道路
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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