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分(併)
戶及門牌增編(合併)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於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申請建築物分(併)戶者,除下列
四款情形外,凡涉及建築法之建築行為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申
請許可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分間牆均未變更者,免由建築師簽證辦理。
(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僅分間牆變更者,免由建築師簽證辦理。
(三)供住宅使用且僅室內梯之樓版封閉者,應委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
技師簽證負責。
(四)若符合「臺北縣政府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之規定
者,則逕洽各戶政單位辦理門片增編(合併)。
三、申請人應向本府工務局申請原核准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平面圖(於未實
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之合法房屋者,由申請人先向地政單位申請建
築物測量成果圖),併同申請書送本府工務局審查,其審查重點如下:
(一)有無獨立居室空間。
(二)有無獨立出入口。
(三)有無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含土地容許使用事項)
。
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或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合法房屋,經本府工務局
查明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平面圖或地政單位查明確無建築物
測量成果圖屬實者,得以與現況相符之平面圖替代。
四、申請門牌增編(合併),應由申請人檢附門牌增編(合併)申請書及
本府工務局核准之文件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向戶政單位申請核發門牌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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