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事項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
一項及臺北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以下簡稱本
規範)第十一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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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縣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處)接受臺北縣政府委
託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應辦理審查下列案件:
(一)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案件。
(二)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案件。
(三)辦理本規範第四點規定之簡易申報原則案件。
(四)辦理臺北縣政府建築物變更使用併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案件。
(五)辦理臺北縣政府建築物變更使用併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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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處執行建築物室內裝修之審核及查驗業務,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准駁程序及本規範第三點所規定之申請流程、相
關書圖文件等辦理(申請流程詳附件一)。審查案件之業務詳細執行
方式由本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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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執行建築物室內裝修之審核及查驗業務,其審查項目依本辦法第
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及本規範
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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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執行建築物室內裝修之審核及查驗業務,除負本規範第七點之義
務外,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處依期限指派審查人員執行審核及查驗。
(二)本處依期限審核及查驗後准駁結果。
(三)本處審查合格者應限期報請臺北縣政府核發施工許可函及合格證
明。
(四)本處審查不合格者應一次詳列內容通知限期改正圖說或限期修改
施工。
(五)圖說逾期未報復審者,或復審不合格者,報請臺北縣政府查明處
理。
(六)施工逾期或復驗不合格,報請臺北縣政府查明處理。
(七)本處審查核可之案件不得拒絕臺北縣政府之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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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處之審查人員除應負本規範第十二點之責任外,應本其專業知識以
公正、誠實、負責之原則,遵守本規範第六點第一項之規定,代表本
處辦理審核及查驗工作,善盡社會責任。審核及查驗人員執行審核及
查驗業務,如經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依本規範第十條抽查,認為抽查案
件確有業務執行疏失且情節嚴重或其他審查重大疏失,並經本處確認
者。本處得不再指派該審查人員執行審核及查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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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處執行建築物室內裝修之審核及查驗業務,其審核合格或查驗合格
僅係對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之申請施工或竣工之審查核可。倘若申請人
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
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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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處依本規範第十一點規定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用,審核及查驗之收
費標準詳「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費用標準表」(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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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作業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辦法及本規範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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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事項經本處月例會通過后報臺北縣政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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