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本縣機關)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具有卓越貢獻團隊,並藉由互相觀
摩學習,提昇臺北縣境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成效,特訂定本
要點。
二、申請資格:
本縣機關之主辦工作團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政府採購法完成
投資經營契約簽訂,其辦理過程或成果具下列情形或成效者:
(一)節省政府龐大預算支出金額者。
(二)精減政府人力獲具體成效者。
(三)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本縣公共服務品質或提高經濟成長者
。
(四)工作小組運作效率甚佳並積極掌握計畫時效者。
(五)積極協調並整合內部人員者。
(六)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者。
(七)政府應辦事項跨局室或請主管機關、相關部會協調獲具體成效者
。
(八)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者。
(九)其他主辦單位自評具特殊貢獻者。
三、申請方式及處理程序:
(一)以個案為申請單位,由採購中心通知促參案件主辦機關或被授權
機關(個案已授權所屬機關辦理者)於簽訂投資契約次年三月底前由
採購中心通知該期間辦理符合第二點第一項案件之本縣機關提出申請
。
(二)申請案件由採購中心檢視申請文件齊備後,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
評選。上開申請文件之表單由採購中心訂之。
(三)由評審委員會就書面申請文件進行評比,評定優勝案件。
(四)評定優勝三組團隊。但必要時得予以從缺。
四、評審委員會之組成:
(一)由本府遴選產官學界具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員、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小組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臺北縣政府推動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於每年四月成立,並於辦妥評選後解散。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
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四)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
集人處理評選事宜;由本府指定委員擔任。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五、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評選項目及標準。
(二)辦理評選優勝團隊。
(三)評定獎金額度。
(四)建議敘獎內容。
六、獎勵內容及方式:
(一)獎勵實際推動促參案件之本縣機關主辦工作團隊,成員可包括其
他政府機關積極協助推動該項計劃之工作夥伴。
(二)優勝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及獎座。
(三)得獎團隊成員按其貢獻程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團隊成
員最高一次記二大功,並得於機關推薦工作績優人員或模範公務人員
時優先考量。
(四)得獎團隊各成員另可獲頒獎狀。
七、經本委員會評定為優勝之團隊,由本府頒獎表揚,並由本府推薦參與
行政院「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貢獻卓越獎」。
八、得獎團隊可獲邀於本府辦理之相關研討會中,就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計劃之推動及參與經驗提出研討,以供各界參考學習。
九、辦理本案所需經費,由本府採購中心編列預算支應。十、本要點自發
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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