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道路養護及管理績效考評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9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二十四
    條及臺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之事項,以加強臺北縣(以
    下簡稱本縣)之道路維護管理,確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評範圍為本縣寬十公尺以上省、縣、鄉道、市區道路;鄉(
    鎮、市)無寬十公尺以上道路者,以其轄內主要道路為考評範圍。

三、本府應於每年九月至十月分組實地考評各鄉(鎮、市)公所平時養護
    道路執行狀況,並以抽籤決定考評路線。

四、前條考評小組由本府工務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本府工務局
    副局長及技正擔任副召集人及當然委員,其餘考評委員由臺北縣警察
    局及本府環保局、農業局、交通局、工務局新建工程課及養護工程課
    各派一人擔任。
    前項考評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及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
    集人代為主持。

五、第三條之分組如下:
  (一)第一組:板橋、三重、永和、中和、新莊、新店、土城、蘆洲、
        汐止、樹林。
  (二)第二組:鶯歌、三峽、淡水、八里、五股、泰山、林口、瑞芳、
        深坑。
  (三)第三組:石碇、坪林、三芝、石門、金山、萬里、平溪、雙溪、
        貢寮、烏來。

六、本要點之考評項目、內容、評分標準及考評成績等級、名次基準詳如
    附件一、附件二。

七、考評成績優異之各組前三名除頒發優勝獎牌一面外,其餘獎懲標準如
    附件三。

八、團體獎金應編入各公所預算,其用途僅限於辦理教育訓練、道路業務
    觀摩活動、道路養護管理或其他鄉(鎮、市)建設之用。

九、歷次考評之詳細內容應做成紀錄(附件四),並整理歸納,便於長期
    追蹤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