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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變更原設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
    之總量管制,以簡化流程達便民服務之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建築物,係專指領有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核發
    之使用執照,且經本府環保局列管專用下水道在案之建築物。

三、本要點所稱之廢(污)水量總量管制,係指本要點所稱之建築物辦理
    使用用途變更,因該變更部分所產生增加或減少之廢(污)水變化量
    之總量管制。

四、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案件經建築師先行檢討變更部分之樓層廢(
    污)水變化量後,由建築師填具本局訂定「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查核
    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列管紀錄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簽證
    負責之變更廢(污)水量檢討書,由本局建照管理課(以下簡稱建照
    課)會至本局套繪室(以下簡稱套繪室)查核歷次變更使用執照核准
    案之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列管紀錄。

五、本要點所稱之列管紀錄,係指本府環保局提供已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
    之專用下水道編號、專用下水道設計最大廢(污)水量及相關資料,
    由本局套繪室依本局訂定之「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核准案之專用下水道
    廢(污)水量列管紀錄表」(附件二)紀錄之列管資料。

六、套繪室於受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查核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列
    管紀錄申請書」後,依本局「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核准案之專用下水道
    廢(污)水量列管紀錄表」資料查復建築物專用下水道基本資料,並
    計算歷次(含本次)變更案累計之廢(污)水量。

七、歷次(含本次)變更案累計之廢(污)水量經計算未超過專用下水道
    設計最大廢(污)水量之百分之十者,得由套繪室同意於本局列管紀
    錄「暫時登錄」後會回建照課,建照課於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核准後
    ,加註於執照內並會回套繪室予以「正式登錄」。

八、歷次(含本次)變更案累計之廢(污)水量經計算已超過專用下水道
    設計最大廢(污)水量之百分之十者,須依本府環保局之規定,由專
    業技師檢討增加廢(污)水量納入原設置之專用下水道(污水處理廠
    ),檢附變更部分之規劃設計書圖一式三份,送本府環保局核備。

九、申請案經套繪室「同意暫時登錄」後,有效期間為八個月,逾期失效
    。
    前項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專案核可者,不在此限。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