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管線申請開挖管理系統」管線施作及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台北縣道路資訊暨地下管線資料管理系統建置計畫」之管線
    施作及圖資更新維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管線機構進行管線之新設、更新及維護工作時,其施作規定如下︰
  (一)管線佈設位置應以測量定位,並引用台北縣政府佈設之航測地形
        圖控制點或內政部之三等衛星控制點做為量測之依據。並應進行
        引用控制點之檢測,並須符合角度差小於2秒,邊長差小於1/10,
        000。
  (二)導線測量起點及終點必須閉合於航測地形圖控制點或內政部之三
        等衛星控制點。
  (三)座標系統採用 TWD97  二度分帶座標系統。
  (四)導線測量每測站正倒鏡一測回以上,每測回水平角較差不超過10
        秒,對向施測邊長差小於一公分。
  (五)導線測量部份整體水平角閉合差不得大於 (N為導線總點數),
        位置閉合差須小於1/5,000方可使用。
  (六)導線點測量所得成果,其高程為間接高程,高程閉合差須小於(
        K為公里數)。
  (七)管線量測之範圍須起於人手孔蓋(或管線末端),終於人手孔蓋
        (或管線末端)。
  (八)管線出現轉折點及分支點之位置均需測量座標及間接高程。
  (九)孔蓋中心座標其施測成果之座標誤差應小於±20cm。管線直線之
        線形座標其施測成果之座標誤差應小於±30cm。管線轉折部份之
        特殊線形測量,其成果之座標誤差應小於±50cm。
  (十)孔蓋蓋頂高程與管線轉折點(及分支點)高程測量,由己知控制
        點佈設導線點,並進行間接之施測。其規定間接高程閉合差應小
        於(K為公里數)。
  (十一)現場測量完成之資料,需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相關表單,例如
          「記錄器資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表」及「孔蓋及管
          線測量成果表」,並由申請挖掘單位或測量技師簽證保障資料
          品質。
  (十二)需拍攝施工現場數位相片(以.jpg檔拍攝,每張相片檔案不得
          超過300 KB),數位相片以能清楚展示施工之範圍、管線佈設
          完成、回填前、測量標記及工程情況為主。
          拍攝需分為開工前、施工中及完工後三類。
  (十三)依台北縣政府管線資料庫屬性規定格式,依各管線機構屬性資
          料需求進行現地調查及度量,以供製作圖資資料。
  (十四)上述之第十一、十二項資料於繳交竣工資料時,一併交付。

三、施作完成之測量成果資料應進行圖資更新維護作業,其規定如下︰
  (一)將外業測量之成果於內業進行轉換並數化,並以台北縣政府所公
        佈之千分之一地形圖進行套疊檢核,以確認施測成果與地形圖一
        致。
  (二)依台北縣政府管線資料庫屬性規定格式,進行各管線機構屬性資
        料格式設定及資料內容之建置工作,並需與外業轉換之數化成果
        建立聯結。
  (三)圖形檔之每一屬性註記均需能對應在屬性資料庫中之每一屬性資
        料;而屬性資料庫中之每一筆資料也只對應圖形檔中之一個屬性
        註記。
  (四)屬性資料的檢核動作必須確實,可使用程式偵測可能之人為誤差
        ,並修正檢核之。
  (五)經檢核完成之圖形及屬性檔,依台北縣政府規定之管線圖資標準
        交換格式 (UIF)修正版製作標準交換檔,並於工程完工時由系
        統提供之圖資更新功能界面上傳欲更新之圖資。 (UIF格式說明
        詳台北縣政府「道路資訊暨地下管線管理資料庫系統建置計畫」
        UIF (Utility Interchange Format)圖資標準交換格式(修正
        版)及標準作業規定範例應用說明)。

四、申請挖掘單位於完工時除相關竣工書面資料外,並應製作相關檔案一
    併提送審核,其內容如下︰
  (一)測量成果檔案︰例如「記錄器資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
        表」及「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表」相關證明資料。
  (二)施工數位相片檔案(製作.jpg格式),並在數位相片主目錄下區
        分為開工前、施工中及完工後三個次目錄存放。
  (三)依台北縣政府規定之管線圖資標準交換格式 (UIF)修正版製作
        之標準交換檔,含.UIF 及.PIP 兩個檔案,須與系統上傳檔案一
        致。
  (四)其他竣工規定資料檔。

五、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