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台北縣道路資訊暨地下管線資料管理系統建置計畫」之管線
施作及圖資更新維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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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線機構進行管線之新設、更新及維護工作時,其施作規定如下︰
(一)管線佈設位置應以測量定位,並引用台北縣政府佈設之航測地形
圖控制點或內政部之三等衛星控制點做為量測之依據。並應進行
引用控制點之檢測,並須符合角度差小於2秒,邊長差小於1/10,
000。
(二)導線測量起點及終點必須閉合於航測地形圖控制點或內政部之三
等衛星控制點。
(三)座標系統採用 TWD97 二度分帶座標系統。
(四)導線測量每測站正倒鏡一測回以上,每測回水平角較差不超過10
秒,對向施測邊長差小於一公分。
(五)導線測量部份整體水平角閉合差不得大於 (N為導線總點數),
位置閉合差須小於1/5,000方可使用。
(六)導線點測量所得成果,其高程為間接高程,高程閉合差須小於(
K為公里數)。
(七)管線量測之範圍須起於人手孔蓋(或管線末端),終於人手孔蓋
(或管線末端)。
(八)管線出現轉折點及分支點之位置均需測量座標及間接高程。
(九)孔蓋中心座標其施測成果之座標誤差應小於±20cm。管線直線之
線形座標其施測成果之座標誤差應小於±30cm。管線轉折部份之
特殊線形測量,其成果之座標誤差應小於±50cm。
(十)孔蓋蓋頂高程與管線轉折點(及分支點)高程測量,由己知控制
點佈設導線點,並進行間接之施測。其規定間接高程閉合差應小
於(K為公里數)。
(十一)現場測量完成之資料,需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相關表單,例如
「記錄器資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表」及「孔蓋及管
線測量成果表」,並由申請挖掘單位或測量技師簽證保障資料
品質。
(十二)需拍攝施工現場數位相片(以.jpg檔拍攝,每張相片檔案不得
超過300 KB),數位相片以能清楚展示施工之範圍、管線佈設
完成、回填前、測量標記及工程情況為主。
拍攝需分為開工前、施工中及完工後三類。
(十三)依台北縣政府管線資料庫屬性規定格式,依各管線機構屬性資
料需求進行現地調查及度量,以供製作圖資資料。
(十四)上述之第十一、十二項資料於繳交竣工資料時,一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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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作完成之測量成果資料應進行圖資更新維護作業,其規定如下︰
(一)將外業測量之成果於內業進行轉換並數化,並以台北縣政府所公
佈之千分之一地形圖進行套疊檢核,以確認施測成果與地形圖一
致。
(二)依台北縣政府管線資料庫屬性規定格式,進行各管線機構屬性資
料格式設定及資料內容之建置工作,並需與外業轉換之數化成果
建立聯結。
(三)圖形檔之每一屬性註記均需能對應在屬性資料庫中之每一屬性資
料;而屬性資料庫中之每一筆資料也只對應圖形檔中之一個屬性
註記。
(四)屬性資料的檢核動作必須確實,可使用程式偵測可能之人為誤差
,並修正檢核之。
(五)經檢核完成之圖形及屬性檔,依台北縣政府規定之管線圖資標準
交換格式 (UIF)修正版製作標準交換檔,並於工程完工時由系
統提供之圖資更新功能界面上傳欲更新之圖資。 (UIF格式說明
詳台北縣政府「道路資訊暨地下管線管理資料庫系統建置計畫」
UIF (Utility Interchange Format)圖資標準交換格式(修正
版)及標準作業規定範例應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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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挖掘單位於完工時除相關竣工書面資料外,並應製作相關檔案一
併提送審核,其內容如下︰
(一)測量成果檔案︰例如「記錄器資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
表」及「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表」相關證明資料。
(二)施工數位相片檔案(製作.jpg格式),並在數位相片主目錄下區
分為開工前、施工中及完工後三個次目錄存放。
(三)依台北縣政府規定之管線圖資標準交換格式 (UIF)修正版製作
之標準交換檔,含.UIF 及.PIP 兩個檔案,須與系統上傳檔案一
致。
(四)其他竣工規定資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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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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