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裁罰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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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為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並依循比例原則予以適
    當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係考量行為人之違規次數及情節輕重等因素,訂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