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林肯大郡溫妮颱風災變受災戶補償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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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林肯大
    郡社區因溫妮颱風所致災變之補償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受災戶,係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溫妮颱風災變發生後,本
    縣汐止市林肯大郡社區內經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及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為全毀房屋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全毀戶)及經九二一震災受損
    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鑑定為半倒房屋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半倒戶)

三、受災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
  (一)曾依國家賠償訴訟判決或經民事和解程序獲得本府賠償者。
  (二)土地及房屋屬該建築執照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所有者。

四、受災戶之補償標準如下:
  (一)全毀戶:每戶核發新臺幣六十三萬元。
  (二)半倒戶:每戶核發新臺幣十萬元。

五、受災戶應於本要點發布施行後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工務局提
    出申請。但受災戶已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提出申請:
  (一)災變發生時及申請時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
  (二)由法定繼承人申請者,應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
        相關文件。
  (三)其他本府指定文件。
    全毀房屋或半倒房屋為多數人共有或共同繼承者,各共有人或繼承人
    ,得就其應有部份或應繼分申請補償。
    經審查符合補償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受災戶;受災戶自書面通知領
    取之日起半年內未領取者,不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