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以下簡稱採購處)為有效運用代訓採購專業人員
所收取費用(以下簡稱代訓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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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與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之人員,應以現金或支票繳交代訓費用入採購
處指定之專戶。
前項代訓費用不得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
」第二十點規定之收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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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購處收取該等費用後,應建立獨立之帳目,以資查核、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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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訓費用」得支用項目如下:
(一)文具、紙張、書籍、郵電、印刷、影印、掃瞄、茶水、點心、攝
影及照相等相關費用。
(二)工作人員差旅費,趕工加班、誤餐等相關費用。
(三)因代訓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技工人員等相關
之人事費用。
(四)講師之鐘點費、交通費、閱卷費等相關費用。
(五)其他代訓所必須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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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訓採購專業人員之代訓費用額度,經新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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