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訓採購專業人員費用收取及支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以下簡稱採購處)為有效運用代訓採購專業人員
    所收取費用(以下簡稱代訓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與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之人員,應以現金或支票繳交代訓費用入採購
    處指定之專戶。
    前項代訓費用不得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
    」第二十點規定之收費上限。

三、採購處收取該等費用後,應建立獨立之帳目,以資查核、統計。

四、「代訓費用」得支用項目如下:
  (一)文具、紙張、書籍、郵電、印刷、影印、掃瞄、茶水、點心、攝
        影及照相等相關費用。
  (二)工作人員差旅費,趕工加班、誤餐等相關費用。
  (三)因代訓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技工人員等相關
        之人事費用。
  (四)講師之鐘點費、交通費、閱卷費等相關費用。
  (五)其他代訓所必須之相關費用。

五、代訓採購專業人員之代訓費用額度,經新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