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以下簡稱採購處)為有效運用新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為洽辦機關)洽
辦採購所繳納之費用(以下簡稱代辦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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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洽辦機關送由採購處代辦採購,應開立規定額度(詳附件)之公庫支
票,繳入採購處指定之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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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購處收取該等費用後,應建立獨立之帳目,以資查核、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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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辦費」得支用項目如下:
(一)因採購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人員
等之人事費用。
(二)奉核定發給之採購獎金。
(三)符合「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
規定之支用範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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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採購處收取「代辦費」應處理下列事項:
(一)每年檢討一次代辦採購招標、決標範圍。
(二)每年至少邀請本府所屬各機關二次之六小時之採購法令教育訓練
。但市立學校部分,由本府教育局主辦,採購處協辦。
(三)訂定採購文件範本,供各機關之採購參考。
(四)訂定採購標準作業流程,供各機關之採購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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