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法人團體採購範圍、收費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以下簡稱採購處)為代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洽
    辦團體)辦理採購,明訂代辦範圍、收費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採購處代洽辦團體辦理採購之範圍,同「新北市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第十二點第二款。但經採購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採購處代洽辦團體辦理採購收費標準,依附表一規定。

四、洽辦團體送由採購處代辦採購,應開立規定額度之支票,繳入採購處
    指定之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