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以下簡稱採購處)為代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洽 辦團體)辦理採購,明訂代辦範圍、收費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採購處代洽辦團體辦理採購之範圍,同「新北市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第十二點第二款。但經採購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採購處代洽辦團體辦理採購收費標準,依附表一規定。
四、洽辦團體送由採購處代辦採購,應開立規定額度之支票,繳入採購處 指定之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