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興辦公共工程展延工期審核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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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工
    程無法全面施工,如何計算展延工期,以求公平一致性,特訂本注意
    事項。
    本注意事項所稱機關,指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契約已訂有展延工期核給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本注意事
    項辦理。

二、障礙因素雖未全部排除解決,除依本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辦理者
    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全面計算工期:
  (一)可施工範圍(如長度、面積等)己超過全部工程一半且有整段可
        施工。
  (二)影響施工障礙因素範圍工作數量所占工程費未達總工程費百分之
        四十。
    前項情形,不得要求以尚有障礙因素而陳報部分施工,但無法繼續施
    工時,得依規定陳報停工。
    第一項第二款之總工程費不包括間接工程費。

三、障礙因素待排除而影響工程進行,且可施工地段超過百分之四十未達
    百分之五十者,監造單位得督促廠商將妨礙施工情形(含現場照片)
    、可施工地段及工程項目註明於平面圖上,由其審查後陳報機關核定
    ,按施工日數折半計算工期,但無法繼續施工時,可陳報停工。

四、障礙因素妨礙工程進行,可施工部分僅為零星段落或其他原因(如維
    持人車通行……等)無法按正常進度施工時,監造單位得督促廠商將
    妨礙施工情形(含現場照片)、可施工地段及工程項目註明於平面圖
    上,分就可施工及無法施工之所占工程費與總工程費之比例折算工期
    ,考量各工程項目、每日工作量、分別重新擬定預定進度圖表,由其
    審查後陳報機關核定。

五、妨礙施工之障礙因素,雖所占地段不大,但因協調解決困難,確實嚴
    重影響工程進度(即影響預定進度圖表之主要工作項目或主要路徑之
    工程項目),其妨礙施工部分以比例折算工期不合理者,監造單位得
    於該工程可施工部分全部完成後陳報停工時,併案檢討該未完工部分
    之合理工期,並督促承商重新擬定預定進度圖表,由其審查後陳報機
    關核定。

六、施工期間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實做數量結算追加、減工程項目或數量,
    其工期得按受影響部分核算延長或縮短,若因上述因素致影響工程進
    行,不能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監造單位得督促承商敘明理由,重新檢
    討合理工期,並修正預定進度圖表,由其審查後陳報機關核定。

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未訂定者,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