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無償取得辦理道路用地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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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無償使用
    、贈與及設定地役權或地上權,供道路興建及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之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鄉(鎮、市)公所得比照辦理。

二、路線設計之辦理步驟如下:
  (一)先行辦理中線測量及基本設計(無中線之道路得免辦)。
  (二)決定路線線形、寬度。
  (三)訂立道路邊樁。
  (四)請地政單位協助辦理假分割。
  (五)會同村里長及土地所有人現場確認施作地點,並製作會勘紀錄。
  (六)若為非都市土地得一併辦理變更編定。

三、用地為贈與方式取得者,應完成下列程序:
  (一)本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贈與契約書。
  (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測量分割。
  (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四)相關文件列入永久保存。

四、用地為以設定地役權或地上權取得者,應完成下列程序:
  (一)本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設定永久地役權或地上權契約書。
  (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丈量劃定設定範圍。
  (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設定永久地役權或地上權登記。
    因都市計畫變更、市地重劃或土地徵收等原因,致道路不能達原來設
    定之目的者,其權利視為消滅。

五、用地提供為無償使用者,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之同意書及敘
    明地號、使用面積、使用期限,並列入永久保存。

六、為鼓勵及宣揚私人或團體提供土地無償使用、贈與及設定地役權或地
    上權,以辦理道路拓寬或興建,改善交通及促進地方繁榮,本府得視
    需要,對提供土地作無償使用者予以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