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隊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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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隊(以下簡稱本隊)為處理本隊國家賠償事件,特
  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職掌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協調及核(轉)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除隊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由隊長聘(派)富法律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或本隊及臺北縣府熟諳法
  令人員兼任之。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隊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處理本會事務。
  本會秘書業務,得視業務需要聘雇工作人員。

  本會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前項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
  人或有關單位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隊編列預算支應。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及應邀列席提供意見之學
  者及檢察官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