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為積極推動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全面綠化,鼓勵市民
    、轄內各機關團體、社團及財團法人參與綠化工作,以達到維護景觀
    ,人人有責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市市民、轄內各機關團體、社團及財團法人皆得以書面向本市各
    區公所申請認養,認養期間以二年以上為原則。

三、認養行道樹以株數為單位或道路街廓為原則,公園綠地,以一處公開
    綠地為原則。

四、申請認養案由各區公所審核,審核通過後各區公所提供有關之資料及
    必要之協助。

五、認養者應負責基本之維護事項,如灑水、清掃、雜草拔除等,其餘樹
    木修剪、施肥、設施物修復、垃圾清運、廣告物拆除等,由各區公所
    及有關單位辦理。

六、行道樹或公圜設施物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病蟲害等
    )或遭受人為毀損(如被車輛撞毀、不法份子蓄意破壞等)時,認養
    者應速通知該區公所處理。

七、認養者得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名牌。名牌之規格、位置、數量
    由各區公所定之。

八、認養者不得違反公園及道路管理有關法令規定。

九、認養者應善盡維護之責,各區公所應經常檢查認養事項,績效優良者
    ,由各區長獎勵,其特優者報由市政府獎勵,績效不彰者,各區公所
    得隨時終止其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