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以
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實施鑑定、認定標準、容積獎勵、補助與審
查事宜,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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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高氯離子建築物,係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已
依建築法規定申報施工勘驗之私有建築物,其混凝土之氯離子含量經
專業鑑定機構鑑定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者。
前項專業鑑定機構應經本府認可;其認可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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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物所有權人,於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
落等現象時,應自行委託本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實施鑑定,經鑑定
屬高氯離子建築物者,應於完成鑑定報告後三個月內向本府申請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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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為核定第三點鑑定報告,得邀集專家學者對鑑定報告結論作准駁
之審議,並得提出拆除重建或補強防蝕等工程專業評估及建議。
前項專家學者包含本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代表及其他學術機構所推
薦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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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第三點規定申請核定,應備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建物登記謄本。
(四)鑑定報告。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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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鑑定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鑑定標的物基本資料。
(二)鑑定範圍。
(三)鑑定內容、項目。
(四)鑑定經過。
(五)現況勘查結果(含現況照片)。
(六)載明下列事項之鑑定結論:
1.應有明確須拆除重建或補強防蝕之處理建議。
2.鑑定結果為拆除重建者,應提供三年內該建築物臨時性安全維
護之建議。
3.鑑定結果為補強防蝕者,提具補強防蝕處理之計畫書圖、估價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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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鑑定報告之鑑定內容、項目如下:
(一)混凝土檢測:氯離子含量、抗壓強度、中性化深度。
(二)損害現象(配合照片說明)。
(三)其他必要之項目。
鑑定結果經初判已達到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須拆除重建者,應另
作耐震能力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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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樓層混凝土檢測取樣數至少每二00平方公尺一件,每樓層不得少
於三件,取樣位置須均勻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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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拆除重建:
(一)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樓層平均值0.六kg/m3以上、中性化
深度檢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且經詳細耐震能力評估,任一
方向地面以上樓層之崩塌地表加速度低於一五0cm/sec2等三項
檢測結果之樓層數與總樓層數之比值(以下簡稱樓層比)四分之
一以上者。
(二)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0.三kg/m3以上且混凝土抗壓
強度平均值小於0.四五f'c之樓層比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0.九kg/m3以上、中性化深度
檢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之樓層比二分之一以上者。
(四)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0.六kg/m3以上、中性化深度
檢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之樓層比四分之三以上者。
前項樓層比之計算,除詳細耐震能力評估應以地面以上樓層計算外;
其餘樓層比之計算,應含地下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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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結果,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0.六
kg/m3 以上且補強防蝕處理費用超過重建費用達百分之七十五者,由
鑑定機構建議並經本府依第四點第一項審議會議決議者,得辦理拆除
重建。
依前項申請拆除重建者,應檢具原鑑定機構提具之補強防蝕處理計畫
書圖、估價書及重建費用計畫書。
第一項補強防蝕處理費用與重建費用標準,得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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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高氯離子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完成拆除或補強防蝕工程後,得向本府
申請補助,並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全數之補助成立專戶
保管。
前項補助依建物登記之主建物面積計算。其為拆除者,每平方公尺
補助新臺幣(下同)二千元,每戶最高補助二十萬元;其為補強防
蝕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一千元,每戶最高補助十萬元。
申請拆除重建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先行核發百分之二十補助款。
補助款戶數之計算以使用執照為準。拆除重建費用或補強防蝕費用
之補助款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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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拆除重建費用補助者,應備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本府核定文件。
(三)建物登記謄本。
(四)拆除執照影本。
(五)拆除工程前、後照片。
(六)切結書。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依前點第三項申請專案核准拆除重建百分之二十補助款者,免附前
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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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補強防蝕費用補助者,應備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本府核定文件。
(三)建物登記謄本。
(四)補強防蝕工程前、後照片。
(五)切結書。
(六)經專業技師或建築師簽證之竣工證明或鑑定機構出具之安全證
明文件。
(七)第四點第一項會議決議之補強防蝕計畫書圖、估價書。但本要
點施行前,已自行完成補強防蝕處理者免附。
(八)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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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高氯離子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重建時,其原有建
築基地之容積獎勵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申請重建時如有增加建築基地者,新增基地不予容積獎勵。
前項容積獎勵額度,由本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或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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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高氯離子建築物申請重建之建造執照審查原則如下:
(一)建築基地應依現行都市計畫規定檢討院落、騎樓或無遮簷人行
道及退縮建築。
(二)原基地範圍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檢討
。
(三)建築物之防火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依申請重建時法
令規定辦理。
(四)原基地範圍陽台面積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
第三款規定檢討;新增基地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檢討。
(五)除第十四點第一項容積獎勵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或依本市建築物
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規定設計經本府審定者,得另增加樓地板面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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