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修正原使用執照竣工圖處理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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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審查時,為處理建築物現況與原使用執
    照竣工圖不符,但仍符合原使用執照核發當時相關建築法令規定之情
    形,特訂定本原則。

二、建築物現況有下列情形之一與原使用執照竣工圖不符者,應由申請人
    及建築師說明無二次施工情形且檢附足以佐證相關事實之現況照片,
    並經建築師檢附簽證表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後,准予修正原使用執
    照竣工圖說:
  (一)建築物外牆開口位置現況與其他樓層一致者。
  (二)建築物室內管道間位置現況與上下樓層一致者。
  (三)建築物樓梯間之防火門開口位置現況與其他樓層一致者。
  (四)建築物樓梯尺寸、級數、方向、位置與其他樓層一致者。

三、其他特殊情況如經佐證,確僅部份樓層與原使用執照竣工圖不符,經
    專案簽報核准者,得比照第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