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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辦理「台北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展
    延暫時登錄有效期限規定,基於解決建造執照實際所需作業時間考量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如后:

二、建造執照申請案件達到法定規模須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或已向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掛件申請查者,得予以展延暫時登錄有效期限。

三、申請人必須自行擬定辦理建造執照預估列管時程,並按月報請建築主
    管機關備查。

四、申請展延之期限依下列各款分別累積計算:
  (一)都市設計審議:六個月。
  (二)環境影響評估:十二個月。
  (三)水土保持審查:六個月。
  (四)都市更新審查:六個月。

五、因建築規模條件特殊,前述展延期限仍不敷使用者,申請人應檢具案
    件實際辦理流程並詳述所需展延期限,建築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情況如
    確實非歸責起造人者,按實際情況核定展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