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新店市公所資訊軟硬體設備採購案件驗收程序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為增進本所各項電腦資訊軟硬體設備採購案件驗收作業之辦理成效,
    並防範不法弊端情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所辦理各項資訊軟硬體設備採購案之驗收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應用軟體之功能確認及測試:
    應用軟體依業務性質不同,由業務使用單位及行政室(資訊員)組成
    專案小組,負責下列工作: 
  (一)功能確認-
        專案小組負責對廠商所提出之軟體系統規格書或系統雛形之功能
        加以審核,並確認其是否符合本所採購合約中所規範之需求,功
        能確認證明文件。
  (二)功能測試-
        應用軟體系統建置後由專案小組人員或業務使用人員進行各項功
        能測試,測試紀錄表。
  (三)系統建置之確認-
        應用軟體系統建置後試機階段,廠商需派員至業務使用單位建置
        或輔導,並由行政室(資訊員)或使用人員確認建置及輔導使用
        之情況,並填註建置確認證明文件。

四、硬體設備(含系統軟體)之點收及測試:
    設備規格功能測試點收-(本項請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填註驗收
    紀錄表)
  (一)為確保本所購置電腦資訊設備之品質,在廠商交付設備時,由業
        務使用單位會同行政室(資訊員)辦理初驗點收程序。
  (二)經初驗程序符合採購合約無誤後,由業務使用單位會同行政室(
        資訊員)及監辦單位辦理正式驗收交貨程序。
  (三)辦理電腦資訊設備驗收時,如採購數量在十部以上者,抽驗總數
        量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採購數量在九部以下者,抽驗數量不得
        少於總數二分之一。(抽驗之電腦設備必須逐項檢測其規格)
  (四)電腦設備之功能測試由業務使用單位會同行政室(資訊員)依據
        規格逐項測試,如發現問題立即責由廠商改善排除。

五、前揭各項點收、測試、抽驗紀錄由承商提供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軟體
    授權證明、海關證明、出廠證明等),除必需供為主計單位核銷憑證
    之用外,其餘電腦軟硬體資料(如軟體授權證明、安裝光碟片及使用
    說明書等)由行政室(資訊員)統一保管,以備更新維護之用。

六、本所各單位於辦理電腦資訊軟硬體設備採購案件驗收作業時,如遇廠
    商出售之軟硬體設備有違反著作權等不法情事,應送請相關權責機關
    處理追究。

七、本注意事項,簽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