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增進本所各項電腦資訊軟硬體設備採購案件驗收作業之辦理成效,
並防範不法弊端情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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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辦理各項資訊軟硬體設備採購案之驗收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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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用軟體之功能確認及測試:
應用軟體依業務性質不同,由業務使用單位及行政室(資訊員)組成
專案小組,負責下列工作:
(一)功能確認-
專案小組負責對廠商所提出之軟體系統規格書或系統雛形之功能
加以審核,並確認其是否符合本所採購合約中所規範之需求,功
能確認證明文件。
(二)功能測試-
應用軟體系統建置後由專案小組人員或業務使用人員進行各項功
能測試,測試紀錄表。
(三)系統建置之確認-
應用軟體系統建置後試機階段,廠商需派員至業務使用單位建置
或輔導,並由行政室(資訊員)或使用人員確認建置及輔導使用
之情況,並填註建置確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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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硬體設備(含系統軟體)之點收及測試:
設備規格功能測試點收-(本項請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填註驗收
紀錄表)
(一)為確保本所購置電腦資訊設備之品質,在廠商交付設備時,由業
務使用單位會同行政室(資訊員)辦理初驗點收程序。
(二)經初驗程序符合採購合約無誤後,由業務使用單位會同行政室(
資訊員)及監辦單位辦理正式驗收交貨程序。
(三)辦理電腦資訊設備驗收時,如採購數量在十部以上者,抽驗總數
量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採購數量在九部以下者,抽驗數量不得
少於總數二分之一。(抽驗之電腦設備必須逐項檢測其規格)
(四)電腦設備之功能測試由業務使用單位會同行政室(資訊員)依據
規格逐項測試,如發現問題立即責由廠商改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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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揭各項點收、測試、抽驗紀錄由承商提供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軟體
授權證明、海關證明、出廠證明等),除必需供為主計單位核銷憑證
之用外,其餘電腦軟硬體資料(如軟體授權證明、安裝光碟片及使用
說明書等)由行政室(資訊員)統一保管,以備更新維護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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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各單位於辦理電腦資訊軟硬體設備採購案件驗收作業時,如遇廠
商出售之軟硬體設備有違反著作權等不法情事,應送請相關權責機關
處理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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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注意事項,簽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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