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店市公所公共工程施工抽檢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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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昇本所興辦之公共工程品質特成立本小組。

二、本小組由本所工務課、建設課、民政課、主計室及政風室派員組成之
    ,並由主任祕書擔任召集人,組員輪值執行抽檢工作,政風室負責祕
    書業務,並協調相關單位會同辦理。

三、工程抽檢範圍如左:
  (一)上級機關委託本所興辦之各項工程。
  (二)本所興辦之各項工程。
  (三)本所所屬單位興辦之各項工程。

四、工程抽檢成員:
  (一)本所抽檢小組成員。
  (二)各受檢工程主辦人員。
  (三)市長臨時指派之人員。

五、抽檢項目:
  (一)工程施工地點及施工情形。
  (二)工程進度及施工有關紀錄。
  (三)工程施工材料與設計圖是否相符有無偷工減料情形。
  (四)非因重大事由,於中途變更設計之工程。

六、抽檢方式:
  (一)視實際需要,採取不定期隨機方式進行工程抽查、抽檢。
  (二)工程之抽檢由本小組會同工程主辦單位採樣、測試工程品質。
  (三)如發生技術及設備困難問題,得委託檢驗機構辦理。

七、抽檢紀錄及改善事項:
  (一)抽檢小組執行工程抽檢後,應填妥「公共工程施工抽檢報告表」
        後呈核,如有缺失,請受檢工程主辦單位要求承商改善。
  (二)工程主辦單位,應針對抽檢缺失事項,函請承商限期改善,並將
        改進情形覆知抽檢小組,俾便查核。

八、獎勵事項:
  (一)抽檢結果發現工程缺失或各承辦單位、承包商及有關人員提供不
        實資料者,依法嚴懲。
  (二)對於監工不實或違失情事者,依法懲處外,並追究主管連帶責任
        。
  (三)抽檢工程品質良好,有具體事證者相關人員從優敘獎。

九、附則:
  (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辦理。
  (二)執行抽檢所需相關經費暨工程測試檢驗費用,由受檢工程主辦單
        位列支,必要時得由其他相關經費支應。
  (三)各受檢工程主辦單位,應將工程相關資料於執行抽檢工作前三日
        送本所政風室。
  (四)抽檢小組使用之車輛,由受檢單位提供。
  (五)其他有關公共工程抽檢及行政支援事宜,本所各相關單位應全力
        配合。
  (六)執行抽檢工作人員抽檢當日以公差登記。
  (七)執行抽檢工作有具體績效人員由政風室簽請行政獎勵。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