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板橋市公所採購中心編組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板橋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統一採購事權,設採購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及行政室主任之督導,綜理本中心業
    務。

三、本中心專責本所採購業務。
    採購業務分為:
  (一)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
  (二)財物、勞務採購。
  (三)工程採購。
  (四)採購業務法規相關事項。
  (五)詢價、訪價、估價。

四、本中心設承辦人員 4至 5人,臨時人員 3至 4人協助辦理。
    本中心所需員額由行政室勻調。必要時,由相關課室調派人員支援。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行政室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要點簽請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