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板橋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統一採購事權,設採購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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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及行政室主任之督導,綜理本中心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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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專責本所採購業務。
採購業務分為:
(一)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
(二)財物、勞務採購。
(三)工程採購。
(四)採購業務法規相關事項。
(五)詢價、訪價、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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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設承辦人員 4至 5人,臨時人員 3至 4人協助辦理。
本中心所需員額由行政室勻調。必要時,由相關課室調派人員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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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行政室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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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簽請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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