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完工路面修復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築工程完工時,辦理道路鋪面修復
    養護水準一致,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機關分別為
    本府養護工程處及新北市各區公所。

三、道路鋪面修復,施工前由申請人(建築工程之承造人或起造人)應擬
    定施工計劃書及交通維持計畫書,經道路管理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
    。
    本規定所稱道路鋪面,係指路面及標線。

四、道路路面修復規定如下:
  (一)長度範圍:採基地面臨道路邊線前後加二十公尺,如遇路口時,
        以該路口全面修復完成為原則。
  (二)寬度範圍:採道路寬度全面刨除重舖修復;如基地面臨道路之中
        線設有分隔島時,以修復臨基地方向車道為原則。
  (三)舖設厚度:全部道路採刨除五公分及重舖五公分之方式辦理,壓
        實度須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五、管理機關已訂有道路刨鋪計畫時,如包含前點申請人應負責修復之路
    面範圍,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後,由管理機關一併施作。
    前項費用,由管理機關另定之。

六、道路路面驗收規定如下:
  (一)鑽心取樣之抽驗頻率,以修復範圍路面鋪設計算,原則每一千平
        方公尺抽驗一處,不足部分抽驗一處。
  (二)鑽心取樣之抽驗項目為厚度五公分以上,壓實度達百分之九十五
        以上。
  (三)鑽心取樣之抽驗結果不符前款規定,則須全部刨除重鋪。
  (四)辦理鑽心取樣之抽驗人員規定如下:
        1.修復範圍面積未滿一千平方公尺者,由申請人之專任工程人員
          會同監造建築師辦理,管理機關得派員會同辦理。
        2.修復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由申請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會同
          監造建築師辦理外,管理機關應派員會同辦理。
  (五)標線需採用熱拌塑膠反光標線繪設,抗滑試驗抽驗一次三處地點
        之標線潮濕狀態,其抗滑 BPN  值需四十五以上。
  (六)標線抗滑試驗 BPN值不足四十五以上,則須全部磨除重繪。
  (七)路面鑽心取樣檢驗及標線抗滑試驗所需費用,全部由申請人負擔
        。

七、道路路面修復後,依前點進行取樣之試體,須送至符合 TAF認證實驗
    室進行檢驗。
    管理機關得依檢驗合格報告書出具證明文件,以提供申請人辦理使用
    執照核發事宜。如非因申請人因素導致檢驗報告延遲,得由申請人出
    具切結書無條件配合管理機關要求改善完成。

八、申請人於施工期間,應做好安全維護措施,如有致人民生命、身體或
    財產遭受損害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