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核發道路挖掘許可收費標
準之規定,統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挖掘許可收費執行方式
,有效達到控管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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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指路權機關係指本府工務局、本市各區公所及烏來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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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機關或配合政府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檢附相關證明)及路權移
交路段之道路挖掘申請案件,免收取道路挖掘許可費。
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道路挖掘,並於次月二十日前(繳費期限如為
假日則順延一日)繳交本月許可費總費用,逾期未繳費者,路權機關
應辦理催繳,並不予同意後續申請案,至完成繳費為止。
前二項以外之民營事業機構,於路權機關通知繳費期限內辦理繳費,
未於期限內繳費,不予核發許可證,該案件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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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挖掘許可費,係路權機關審核道路挖掘申請文件過程所需之費用
,如後續發生註銷或撤銷道路挖掘許可之事件,均不予退費。
路權機關應以相關規費收入方式辦理收費,並將收據號碼確實登錄於
本市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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