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天燈施放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新北市除平溪區下列區域外,禁止施放天燈:
  一、十分遊客中心至師功橋處及一0六號縣道沿基隆河流域周界範圍二
      百公尺內。
  二、本府公告之區域。
  天燈施放場所,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周圍有易燃物,或妨礙人員、車輛通行。
  二、周圍一百公尺內設有加油站、加氣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
      、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及化學工廠等。
  第一項第一款之區域,由本府以告示牌公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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