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之天燈,除本府許可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底座直徑六十公分至七十公分。 二、高度一百三十公分至一百四十公分。 三、外圍三百六十公分至三百七十公分。 四、重量不得超過三百公克。 五、應使用煤油及黃豆油之混合油,或同等品質之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