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臺北縣議會議事規則第八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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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除依照臺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由主席或議
員三人以上提經會議通過禁止旁聽外餘概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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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拒絕其旁聽:
一、攜帶兇器及危險物品者。
二、酒醉昏亂者。
三、攜帶幼孩者。
四、精神異狀者。
五、服裝不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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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人應於入場前先至服務臺憑身分證件換取旁聽證後再行進入旁聽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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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人數超過所許旁聽坐位時得限制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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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人無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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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人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之責任,如有妨害秩序或喧擾會場不服制止
者令其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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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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