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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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沿海交通
  及促進水上觀光遊憩事業之開發,特訂定本辦法。

  藍色公路之營運,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
  規定。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藍色公路:指在本市轄境內單港或多港間進出所航行之路線。
  二、藍色公路營運:指在藍色公路以娛樂漁業漁船、國內客船或載客小
      船(以下簡稱船舶)載客,經營單港或多港進出之營業活動。

  藍色公路營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許可:
  一、藍色公路業營運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四、船舶使用證明、船籍證明及船舶一覽表。
  前項申請人,除漁會或經營載客小船業外,以公司組織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之船舶,其安全及檢丈標準,應符合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客船管理規則及小船管理規則之規定。

  申請藍色公路營運許可,未能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
  者,本府得予籌設,籌設期間為六個月。
  於籌設期間屆滿前,未能完成許可程式之補正者,得向本府申請展延。
  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經核准籌設者,於籌設期間完成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許可程式之補正者,
  得報經本府核准後試航。
  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於試航時準用之。

  本府為藍色公路營運申請之許可,應附期限。
  前項期限,不得逾五年。

  藍色公路營運業者應將票價、租金及乘客應行遵守事項,在渡口或停船
  碼頭明顯處所揭示。
  前項票價或租金,應於營運前送交本府備查;異動時,亦同。

  藍色公路營運業者,於營運前就其對乘客、船上工作人員及其他第三人
  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應投保責任保險,為船上工作人員及乘客應
  投個人傷害保險。
  前項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應依附表之規定。
  第一項傷害保險之主要內容及保險金額,應在船票或租船契約之內載明
  。
  第一項保險應報本府備查。期滿續約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