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節能環保之大眾運輸工具、提供
無障礙之搭乘環境,並提昇山區之乘車安全、舒適性及公車服務品質
,鼓勵客運業者配合政策加速汰換為低地板及節能環保等車輛,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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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貼對象為依法設立或經本府核准籌備經營或經本府核准劃歸
本市管理之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轄市區公車路線之客運業者(
以下簡稱公車業者)。
補貼路線為本要點公告實施前,經本府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汽審會)審議通過或經本府核准劃歸本市管理之路線。
但經本府公告得申請補貼之路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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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補貼之車輛為電動公車、燃料節能環保公車及四期以上環保
柴油公車,其地板型式為一般地板或低地板,且車輛車體除乙類大客
車外,須臺灣車體廠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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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低地板公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內有關低地板大客車規格之規定。
(二)配備與本市公車動態資訊系統相容之車機設備與站名播報及顯示
設施、車頭、車尾與車側 LED顯示設施,並須有車外廣播功能及
設施。
(三)依核准配置路線及營運許可期限內營運。
(四)車輛規格需符合公路監理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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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稱一般地板公車,應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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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稱節能環保公車,係指下列公車:
(一)電動公車:指推進動力為電力馬達之公車。
(二)燃料節能環保公車:指使用天然氣、油氣雙燃料、油電混合、氫
氣或其具有節能減碳及環境保護效果燃料之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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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貼申請案件車輛若為四期以上環保柴油之一般地板公車,以本府公
告政策性示範計畫,或經核定為山區之路線為限,並須裝置防捲入之
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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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車業者提報申請計畫申請補貼時,得將該路線車額採全部或部分配
置或更(汰)換。
前項補貼,補貼款額度上限如附表,除符合第七點之車輛外,不得超
過實際購車款(不含營業稅及其它退稅費)扣除本市市區公車核定運
價之購車成本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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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車業者應檢具市轄公車營運計畫書及購車計畫書,向本府交通局提
出申請,由本府交通局檢核後提送汽審會審議核准後補貼。
前項公車營運計畫書及購車計畫書,包含資金來源、車輛規格(底盤
生產廠商、車體打造車商、車上設備功能、廠牌、型式、年份、馬力
、噸位數)、時程計畫(生產、試車、驗車、掛牌及營運等時程)、
維修計畫、行銷計畫、汰車計畫及其他本府指定項目,其所提補貼路
線並應先自行評估道路行駛之可行性;如申請補助節能環保公車者,
並應增加節能環保效能分析內容。
前項補貼申請案件為既有路線汰換車齡六年以下之車輛者,汰車計畫
書應載明經汰換之車輛移作為汰換所營市轄公車車齡較高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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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貼申請案件之車輛,除有第二點第二項但書情形外,受補貼路線四
年內不得申請虧損補貼。如原已為虧損補貼路線,不受補貼路線四年
內不得申請虧損補貼限制,惟須於申請虧損補貼時,於營運成本項扣
除八年均攤之補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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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貼申請案件原則以電動公車為優先補貼,燃料節能環保公車次之
。但經汽審會審核決議為優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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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提報符合第七點申請汰換山區路線之車輛,車齡須滿七年以上,且
個別路線申請本補貼車輛(單門車輛除外)總數五輛(含)以上,
應配置一輛改裝配有升降梯可供身障者安全上下車之車輛,該車車
廂內應設有至少一個無障礙輪椅固定空間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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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車業者應依核准公車路線及車輛,按其所提時程計畫、營運計畫
,於核准日起八個月內加入營運;核准為節能環保公車路線及車輛
者,應於核准日起十個月內加入營運。
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營運,得於屆期二個月前報請本府交通局准
予延長,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補貼款,並追繳已申領之
補貼款;未於屆期二個月前報請延長或未准予延長時,本府得於屆
期次日起按日減少每車千分之二之實際補貼款之金額;逾二個月撤
銷其核准補貼款,並追繳已申領之補貼款。
前項車輛除經本府核准外,不得移轉至其他公車業者或他業使用,
違反者,以八年平均折算,未達八年時間之比例追繳補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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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車業者於核准補助購置公車後,檢附底盤及車身未掛牌前具結無
銀行貸款證明、載明造價之購車契約影本向本府交通局申請撥付補
貼款百分之五十價款,並於該車輛營運滿一個月後再檢附購車付款
發票影本、優惠之退稅費證明、財產目錄或對帳資料及核准營運計
畫等書件影本,申請撥付補貼款尾款,經審核無誤後,核撥之;審
核有疑義者,應通知限期說明或補正。
契約或發票及營運計畫書影本經發現有偽造情事或有浮報價格者,
未領之該項補貼款不予核撥;已申領者,追繳之。並依法追究法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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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發布生效前,經本府核准申請補貼者,依原臺北縣政府推動
低底盤公車及節能環保公車補貼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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