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原則依新北市空中纜車系統營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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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空中纜車系統(以下簡稱空中纜車系統)營運前,應由主辦工
程建設機關(構)協同營運機構報請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
局)辦理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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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運機構擬通車營運路段竣工後,應符合下列要件,並經整合測試及
營運模式試運轉連續三日以上,確認無營運安全之虞,報本局履勘:
(一)各項土木建築、纜車設施及相關機電設施竣工。
(二)營運必須人員均已完成各項必要之訓練與進駐,及完成各項模
擬演練。
(三)各項必要之營運規章及重要設備操作手冊已訂定完成。
(四)場站避難逃生設備、安全防護措施及有關安全標示均已具備。
(五)票務系統測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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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辦理之履勘非工程驗收,履勘時得邀集相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
者,共同組成履勘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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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勘要項應包括土木建築、纜車設施、機電設施、安全設施、組織與
管理及其他必要之項目;其細項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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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勘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整體性檢視空中纜車系統相關設施、設備之功能與措施,應符
合營運之需求與安全。
(二)營運、維修人力之配置與訓練及相關營運規章等,應完備且足
以維持正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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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勘實施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文件檢視:進行書面文件、資料之檢視,並得要求營運機構說
明。
(二)實地勘查:現場抽檢、模擬狀況測試、土木建築及各項設施運
轉機能、營運機構人員處置與應變能力。
(三)履勘會議:前二款作業完畢,應即召開會議,依履勘結果作成
履勘紀錄及改善事項建議。
前項第三款之改善事項分類如下:
(一)通車前應改善事項:指與行車安全及營運有直接關聯者。
(二)一般注意改善事項:指與行車安全及營運無直接關聯,而與服
務品質有關,須列管追蹤者。
(三)後續建議改善事項:指於新建相關工程或改善相關設施時一併
納入考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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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點之通車前應改善事項,非經改正,不得通車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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