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爆竹煙火施放地區、時間及種類之限制,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但
  經本局公告或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目的、時間、地點、種類、
  數量、來源、安全防護措施及施放處所管理單位同意書等文件資料,向
  本局提出;經取得書面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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