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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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學前及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所需資源及各項諮詢服務,特依據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第十條、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及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四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求有效整合現有特殊教育人力及資源,建立完整之特殊教育支
    援服務系統,以因應特殊教育之發展,並落實本市特殊教育工作之推
    動,設立本市特殊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本中心組織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組織表(詳如附表)
        1.本中心採任務編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總幹事各一人,分
          別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副處長、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
          事由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另設督導小組辦理行政督導及專
          業督導,行政督導人員由本府教育處督學兼任,專業督導人員
          由召集人遴聘專家學者、資深優良特教教師、本市特教輔導團
          及相關專業人員兼任。設執行秘書一名,由特教科業務承辦人
          兼任。
        2.本中心設主任一名,及組長一至四名,以推展業務,中心主任
          及組長,由召集人遴聘優秀特教教師兼任,中心主任得由資源
          中心所在學校處室主任或教師兼任之。
        3.本中心視業務需要得兼聘社工員、臨床心理師、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教師助理員等專業人員,提供相關
          專業服務。
  (二)任務分工
        1.召集人:督導、統籌特教資源中心業務。
        2.副召集人:協助督導、統籌特教資源中心業務。
        3.督導小組:
         (1)行政督導:督導特教資源中心行政業務推展。
         (2)專業督導:督導特教資源中心專業業務推展。
        4.總幹事:綜理特教資源中心業務。
        5.執行秘書:協助督導及綜理特教資源中心業務推展。
        6.副總幹事:協助綜理特教資源中心業務。
        7.中心主任:推展特教資源中心業務。
        8.教學行政組:
         (1)協調辦理安置於巡迴輔導班之學生輔導及巡迴輔導教師教學
            視導工作。
         (2)辦理巡迴輔導教師個案研討及相關工作。
         (3)辦理特殊教育諮詢專線。
         (4)協助各校特教宣導活動之辦理。
         (5)特教資源中心經費運用、公文管理及文書建檔事宜。
         (6)協助規劃心評教師培訓課程及年度特教相關研習。
         (7)蒐集、採購及管理心理評量工具。
         (8)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9.資料管理組:
         (1)辦理本市特教通報、轉銜通報、相關專業服務通報及鑑定安
            置通報業務。
         (2)出版年度特殊教育統計年報。
         (3)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相關事宜。
         (4)蒐集、推廣各類教師自編教材。
         (5)編輯年度特殊教育工作手冊。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0.輔具服務組
         (1)建置社會資源網絡。
         (2)維護特教資源中心網頁。
         (3)辦理聯合評估工作。
         (4)辦理相關專業人員及服務之年度工作。
         (5)輔導各校特教推行委員會之運作。
         (6)蒐集、採購、通報及管理教具、輔具、器材。
         (7)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1.資優教育組:
         (1)訂(修)定各項資優相關法令規章。
         (2)辦理課程教材研發與出版。
         (3)提供資優教育諮詢服務。
         (4)辦理及推廣資優教育相關活動。
         (5)規劃辦理資優教育相關研習與進修。
         (6)提供與應用資優教育資源。
         (7)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本中心辦理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本府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項下支應。

五、本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中心所在學校之相關
    單位及人員協助辦理。

六、教師兼任各中心主任與組長者,課務比照基隆市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
    授課節數規定之主任與組長每週授課時數,其餘課務由中心所在學校
    以聘請兼(代)課方式處理。

七、本中心應接受督導小組之督導、考核,並應定期召開檢討會議。

八、獎勵措施如下:
  (一)各中心主任及組長參加本市候用校長或主任甄選時,依規定比照
        學校教師兼任主任及組長給分。
  (二)執行年度工作成績優良者,由本府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辦理獎勵。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