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含陪伴者)乘坐本市公車優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市社福優待卡核發對象:
  一、設籍本市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得申請核發敬老卡。
  二、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本人。得申請核發關懷卡。
  三、設籍本市並領有除聲音、聽覺、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顏面損傷障礙
      (以上不分障礙等級)及慢性精神病障礙輕度、肢體障礙輕度、頑
      性癲癇症障礙輕度身心障礙手冊外之身心障礙者,均可另申請壹張
      關懷陪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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