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民眾生活,救助遭受急難事故者
,特訂定本要點。
二、救助對象:
(一)凡設籍本市市民因罹患重病、遭遇意外傷害、死亡或其他重大及
急難事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行旅本市之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返鄉者、給予車資補助,並得加
發一餐餐費捌拾元。
三、凡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已依法獲得損害賠償或補助者,不
得核發救助金。
四、申請救助應檢具文件:
(一)申請表(依本府規定表格填寫並由里幹事簽註意見)。
(二)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死亡證明書正本及有
關證明文件。
(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五、申請期限:於遭遇急難二個月內申請之。
六、急難救助核發標準:
(一)生活救助:
1.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事故致生活困難者,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每案最高得核發生活救助金參仟元。
2.家境困難又遭逢急難變故或其他事故非予緊急扶助無法渡過難
關者,由各該區公所受理後二天內核轉本府社會局指派社工人員
立即(二天內)訪查屬實並簽擬救助金額,由本府專案救助。
前項生活救助同一共同生活戶於申請救助獲准後三個月內不得再
行提出申請。
(二)傷病救助:
罹患重病或遭遇意外傷害致生活困難者,由本府每案補助百分之
廿醫療費,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得補助百分之卅醫療費;惟健保已給付
部分暨膳食費不予補助。
(三)喪葬救助:
1.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死亡者,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核發補助每名
死者補助貳萬伍仟元。
2.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死亡非予救助無法殮葬或其他特殊情況無
法殮葬者,每名死者最高得補助壹萬元。
前項喪葬救助以申請一次為限。
七、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民政課。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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