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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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裕社區經濟來源,健全社區發展組
  織,期能負起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
  工作,以提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內政部頒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三、基金籌措: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定為每社區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為原則,社區
    民眾配合款至少十萬元,不足部份由本府補助。
  (二)本府為輔導社區設置生產建設基金,應於年度預算內編列補助費
    。
四、申請程序:
  (一)各社區生產建設基金配合款籌足後,應存入銀行,取得存款證明
    書,檢同經費分擔明細表,層報本府撥發補助款。
  (二)每年申請時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六月底為止。
  (三)申請補助社區數超逾預算時,逾額部份移於次年優先辦理。
五、基金管理及運用: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籌募後應開立專戶,並委由社區發展協會負責
    管理。
  (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應存於銀行定期生息或作更有利的投資,其孳
    息或收益限於辦理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
    利服務工作。
  (三)社區發展協會動用基金收益及其孳息時,須納入年度預算內,並
    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辦理;動用資金辦理投資時,應層報本
    府核准始得為之,區公所應從嚴審查,並負責監督。
  (四)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利益應提供全體社區居民所共享。
  (五)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收支情形,每年併決算送區公所備查,區公所
    應每三個月檢查一次,必要時本府得派員抽查。
  (六)社區發展協會解散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由區公所代管或區公所
    指定委託之機關團體負責管理運用。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