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設治紀念館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1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維護宜蘭設治紀念館(以下簡稱本
  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館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本館每逢星期一休館一天;每月最後一天為清潔日,休館一天。

  入館參觀民眾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換穿本館所備拖鞋後始得入館參觀。
  二、七歲以下兒童應由家長陪同入館。
  三、館內文物僅供參觀,不得以任何方式觸摸或移動。
  四、不得大聲喧嘩或追逐嬉戲。
  五、不得攜帶食物或飲料入館,並禁止吸菸。
  六、除經許可者外,禁止於館內攝影或拍照。

  凡進入本館,本府得依下列規定收取環境清潔維護費:
  一、全票:每人新臺幣三十元。
  二、半票:每人新臺幣二十元。持有學生證之學生得購買半票。
  三、優待票:團體三十人以上或公教員工持有證件者,以優待全票二十
      元,半票十五元計收。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人士、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以及未滿一一0
  公分以下兒童得免費入館參觀。

  持有本府核發之貴賓證、榮譽縣民證者及設籍本縣之縣民,得免費參觀
  ,惟以本人為限。

  因公執行業務之下列人員,得出示服務證、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
  分之文件,由收費人員於洽公登記簿及工作日表內登記後,免予收費:
  一、執行勤務之軍、警巡邏人員。
  二、洽辦公務及參加會議之人員。
  三、上級機關或相關單位督導檢查業務人員。
  四、執行委託環境清潔維護及餐飲遊憩設施服務人員。
  五、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憑記者證進入)。

  本府主辦之各項公益活動參加人員及工作人員,得免予收費,惟應出示
  主辦單位核發及本館認章之參加證進入。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