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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縣有不動產與他人共有者,各管理單位應查明權屬後,按應有部分辦理 登記。 已登記之不動產得與他共有人協議後辦理分割登記;不能協議分割者, 得訴請法院判決後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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