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縣有不動產與他人共有者,各管理單位應查明權屬後,按應有部分辦理
  登記。
  已登記之不動產得與他共有人協議後辦理分割登記;不能協議分割者,
  得訴請法院判決後辦理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