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縣因徵收、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受贈、購置、與他人合作興建
  或其他原因取得之不動產,管理單位應於取得後一個月內,依規定辦理
  登記及登帳建卡列管。動產應於取得後立即登帳列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