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管理單位對於其管理之財產除依法令規定報廢者外,應善盡管理及有效
  利用,不得毀損、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權利糾紛,應即訴請司法機關
  處理。
  管理單位應就新建建築物於保固期間內善盡保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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