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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管理單位及直接使用單位,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 擅為收益。但收益不違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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