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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管理單位計劃購置不動產時,應先向財政局及各級政府公產主管單位洽 詢;無適當之公有不動產時,始得購置私有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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