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接受贈與財產,各該管理單位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如有糾紛, 應俟糾紛解決後辦理。 受贈財產,除因使用、維護所需費用外,如需增加負擔者,得不予受贈 。贈與附有條件時,應報本府核准。 受贈財產應依第十二條規定建卡列管。